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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施行 法律界人士呼吁尽快

2016-03-15 00:00:00

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施行 法律界人士呼吁尽快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3-15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

  3月1日起,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这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亮点颇多,如明确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包含精神暴力等,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强制安置制度、告诫书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等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反家暴法的诸多亮点如何能更好地落实,中国妇女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法官陈静从2010年审理涉家暴案件至今,先后发出了60多份人身安全保护令,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调研,最后一站基层调研就是去了城厢区法院。

  反家庭暴力法设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反家暴法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陈静说。

  “实践中法官会对什么情况发出保护令、保护令如何代为申请以及保护令的证据标准存在模糊的认识。”陈静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需要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代为申请的程序以及在审批保护令时应当降低证据标准,只要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审批保护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定难点,比如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后由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机构进行协助,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具体措施以及衔接程序都没有具体细化。又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这一措施在具体施行中可能会遇到被申请人无其他住所而拒不迁出申请人住所的情况。建议进一步明确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方面的职责范围、工作衔接等。

  告诫书制度也是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亮点之一。“实践证明,家暴告诫书制度对于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成效显著。” 呂孝权律师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现行告诫书制度的设计是一个选择题,公安机关要么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要么出具告诫书,并未将出具告诫书作为公安机关处置情节较轻家庭暴力的一种法定职责予以明确。

  呂孝权担心,出具告诫书作为可供选择的处置措施之一,实践中,相关公安机关对于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加害人只是给予批评教育,而很少甚至根本不出具家暴告诫书。呂孝权建议公安部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部门规章,在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规定中,对告诫书制度予以明确细化,将之确定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

  此外,以往涉家暴案件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比较低,与涉家暴案件举证难有很大关系。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问题,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在呂孝权看来,反家暴法第二十条对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时认定家暴成立做了非常好的导向性规定,对于未来扭转现行家庭暴力认定率低的司法现状将产生积极影响。

  张爽认为,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列举了涉家暴案件的证据形式,这给当事人收集证据指明了方向。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人民法院出具的人身保护裁定也拓宽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范围。这将缓解受害人的举证压力。

  关于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陈静说,反家暴法罗列的都是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求助后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但现实中,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向警察求助的受害者人数还相对较少。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证据标准加以明确,规定适用优势证据原则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呂孝权建议,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除了公安机关搜集以外,还有受害人及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都应该作为认定家暴成立的有效证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明晰家暴的证据种类、效力等并作出详细规定,列举与兜底相结合;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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